1.综合性评价
(1)总体布局评价
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区布置时充分考虑了生产工艺流程、运输、职业卫生等要求,并结合现有场地条件进行总平面布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拟建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工艺和设备布置合理、工艺流程顺畅,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建筑卫生学评价
拟建项目采光与照明拟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和《石油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标准》SH/T 3027-2003进行设计。各车间采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控制室设置分体式空调。项目建筑卫生学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4)辅助用室评价
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项目辅助用室依托现有资源,主要包括浴室、食堂、休息室、厕所、更衣室。辅助用室设置的设施数量能够满足工人日常使用需求。
(5)职业卫生管理及评价
华海药业具有较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体系,配备有2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制定有一系列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按制度执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能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6)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评价
拟建项目可研报告显示,本项目用于劳动安全卫生费用约30万元,其余尽量依托现有资源,职业卫生具体专项经费未列明。在后续设计过程中需进一步进行细化、概算。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在设备选型、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降低日后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跑、冒、滴、漏”现象或发生事故的风险;在后期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维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跑、冒、滴、漏”。
(2)对于拟设置的桶装物料打料时的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固体投料器配套局部机械排风除尘装置以及车间整体机械排风装置,应定期清理、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3)液体物料装卸时,应进行密闭性检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时,工人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包括皮肤防护、呼吸道防护、眼部防护),装卸料过程应进行有效监护。
(4)检维修作业时,应将管道、设备内的物料排空,必要时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散,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5)进入罐体、塔等容器类的设备以及管线等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等进行取样分析,经取样分析,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警示标识,经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后方可进入作业。准入者应佩戴核实的个体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绳),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通讯设施,在有监护者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职业安全卫生作业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6)拟建项目设置的洁净室应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洁净室新风口应在环境清洁区域,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
2)洁净室送风量应取以下三项中的最大值:①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送风量;②根据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③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向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
3)洁净室内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4)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如精烘包车间,应采用全新风式空调系统和独立排风系统,将室内空气直接排至室外净化装置,不宜循环使用。
5)洁净室内产生粉尘的工艺设备(如自动包装机、干燥机)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6)洁净室的排风装置应采取防倒灌措施(设置中效过滤器、止回阀、密闭阀或自动控制装置),防止室外空气倒流入洁净室。
2.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设置气体报警器。报警器设置参照如下原则:
1)控氧仪、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报警仪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有毒气体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4)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6)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7)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1台检测器。
(2)企业拟设置的喷淋洗眼器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2014)的要求,其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3)企业在贮罐区拟设置的围堰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同类别的储罐不宜共用一个围堰区,如果储罐相邻难以隔开分别设置围堰时,储罐之间必须设置隔堤。
2)围堰的高度不应小于0.15m。围堰区域的范围一般按设备最大外形再向外延伸0.8m。
围堰内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4) 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定期维护和更换。
4.警示标识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相关资料未提及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的要求设置规范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企业应在现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增加拟建项目相关内容,并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实施、落实。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及时间,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3)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企业应在厂区设置公告栏,将拟建项目相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布。
(5)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企业应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相应内容或制订专项预案,并在之后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6)建设单位应合理编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7)运行过程中,如有委外作业(如固废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监督承包方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8)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定期维护和更换。
(9)企业应针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预案等,建立准入制度;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
6.其他补充措施
(1)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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