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 政策法规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来源:

    时间:2004.07.20

    1、工人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否选择危害因素进行体检?

    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只选其中一种或几种体检,应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是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必检项目合并,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査可以按不同因素的周期进行。建议对于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体检尽可能安排在有能力完成所有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以避免相同检查项目重复检查。

    2、接触《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要体检?

    对于《职业健康检査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丙酮、异丙醇等,原则上不需要强制性体检,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可以征得劳动者同意后进行健康检査,检查项目可以与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危害的特点及相关毒理学资料等进行商议。但是,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机构或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特殊情况时(如接触人群中多人出现相同病症、其他用人单位因接触同种危害因素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等), 职业健康检査专业人员出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可以建议进行相关检查,这种情况下用 人单位应按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执行。

    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 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目前,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安排复查, 而是直接将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调离或不予录用(尤其是上岗前检査),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复査率低、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的主要原因。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大事故。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能否增加和减少?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必须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噪声、苯等)和检查类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 188)确定,其中必检项目任何人(包括职业健康检査专业人员)均不得减少,如果缺项则不能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与评价;选检项目由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劳动者健康情况选定,应遵照执行。以上两类检查项目应视为强制性检査项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责任与义务遵照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冋情况建议增加其他检查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釆纳,用人单位也可以出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提出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之外的检査项目,这些检査项目均应向劳动者说明其目的和意义,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执行。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的不怡当做法有哪些?

    职业健康检査结果告知方面,用人单位有些不恰当做法:

    (1) 张榜公布所有人体检结果。

    (2) 张榜公布体检异常人员名单。

    (3) 张榜公布体检正常人员名单。

    (4) 张榜公布复査人员名单。

    (5) 仅向体检异常人员出示体检结果。

    (6) 仅向需复査人员出示体检结果。

    这些做法都不太恰当,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权或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一对一方式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所有受检者并签名确认。

    6、个人能否自行委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种检查有效吗?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则上, 职业健康检查应是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进行。但是,目前有些单位没有按相关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査,甚至隐瞒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出于保护健康的目的,常自行到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检査。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资料,以个人委托方式接受劳动者进行体检,这种体检一般视为健康检查

    这种个人委托体检,仅由劳动者单方提供的资料,体检机构仅对检査项目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负责。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属实,则有相应的效力。

    7、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体检时,如员工不愿意参加体检或复查,应如何处理?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并未对放弃接受体检的行为及后果进行规定。员工放弃职业健康体检或复查(应有书面声明),可视为放弃该权利,应该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査的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员工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员工自动离职后,过了几个月再返回公司说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要求补检,或者说得了职业病,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该如何处理?

    自动离职是指在职工出现不辞而别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职工仍不到岗,许可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中断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揸自离职属严重违纪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规范的做法是做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且要把这个决定送达本人,直接送达不了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不了被退回来的将其公告,这是一个完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的一切问题就与原用人单位无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民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当发现有员工自动离职时,应了解其是否因疑似职业病而离职,如属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和治疗,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职和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各应保存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但在配套法规、标准中并未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鉴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分清职业危害责任有重要意义,建议长期保存为妥。

    (来源:职业安全卫生网)

    返回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手机号,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致电您